石家庄元氏写水土保持方案的公司 水土流失防治
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编制。跨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
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综合防治、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
查结果。特殊情况可以适时开展水土流失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