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鹿泉区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写公司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
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开
发整理、旅游开发、水利水电开发、经济开发区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
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编制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
和措施。规划审批机关在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