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用评价程序。明确水利部统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应重点反映水土保持相关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水土保持信用状况。明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组织流程,以及信息归集、初评、公示、结果公开等各环节工作内容和要求,对信用信息修复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明确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提出开展分类分级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激励和惩戒的举措,并就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明确了具体要求。提出水利部定期将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融合应用。在开展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激励和惩戒中参考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