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函/履约保函一经开立立即生效,且不可撤销。《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保函/履约保函一经开立立即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责任独立,且见索即付。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银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银行承担相符交单即必须付款的责任。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便保函/履约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但基础交易关系并不影响保函/履约保函的性质,不适用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此种情形下,银行承担的是独立于基础交易交系和保函申请关系,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独立付款责任,该等风险于银行向申请人直接发放贷.款的风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已开立的保函/履约保函到期前客观上不能取回。申请人和受益人在基础交易关系中通常会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受益人才在到期前将保函/履约保函退回申请人,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独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二)独立保函项下的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三)独立保函的金额已减额至零;(四)开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因保函/履约保函已交由受益人收存,在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前,在约定条件未成就时,受益人不可能将保函/履约保函退回,即便法院作出申请人退还保函/履约保函的生效判决,也无法强制执行。
四、保函/履约保函开立时,银行如何防范风险
对于银行而言,开立保函/履约保函,与实际发放贷.款,所面临的风险是同等的,唯一的优势在于不占用资金额度,也未实际发放贷.款,但由于保函/履约保函的独立性,保函开立后,仍然面临重大风险。为此,在开立保函/履约保函时,应当:
(一)要求申请人存入一定比例的开立保证金。在通常情形下,银行应要求申请人存入不少于保函/履约保函额30%的保证金,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以及《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于按照特户管理并移交开立人占有的独立保函开立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丧失开立保证金的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开立人已履行对外支付义务的,根据该开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开立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之规定,银行就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有优先受偿权。
(二)要求申请人提供足额抵押、质押担保及保证。由于开立保函/履约保函在发生兑付时需要追回资金,与发放贷.款面临同样的风险,在保函申请时,以及开立保函前,银行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足额的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确保在发生兑付的情形下,可以依据保函申请合约的约定,足额追偿。
(三)约定在特定条件发生时,申请人需存入等额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并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发生兑付或约定的特定情形时,可以直接从保证金账户内扣划资金,显然比兑付后再去追偿,更容易防范和化解风险。建议可以约定未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申请人出现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或未履行基础交易关系出现违约,以及申请人出现重大资产变动,或逾期违约时,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存入等额的保证金。在司法实践中,当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且合同约定合法有效时,正常情形下,法院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判决申请人按照约定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