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函申请人基于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需要向受益人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或由第三人开立保函/履约保函,作为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之间基础交易关系的履约担保。申请人之间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双方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进行判定。
(二)申请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保函/履约保函给受益人,申请人和银行之间会签订开立保函/履约保函协议,形成的是保函申请合同关系,银行通常会要求申请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以保证在履约保函发生兑付的情况下,银行的追索权得以实现。
(三)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双方的约定,向受益人开立保函/履约保函,并在履约保函中明确载明,在申请人不履行基础交易,或出现特定情形时,受益人可以通知银行履行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银行必须在见到索赔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无条件的支付履约保函载明的金额至受益人。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履约保函形成的是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申请开立合同关系之外的无条件见索即付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