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境内个人以其境外的合法资产出资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交哪些材料?
A:境内居民个人以其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提交的具体材料可参考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2.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相关内容。
Q:境内居民B在境外设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在外汇局登记。现有一家境内企业欲购买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50%股份,请问股权转让对价可否在境内直接支付?
A:可以。根据13号文的规定,境内个人应在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境内主体间的股权转让款应该以人民币进行支付。
Q:境内居民C在境外设立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现在准备按照37号文办理登记,出资资产是C在境内企业的60%的股权。请问是否可以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A:根据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同时,根据13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直接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册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手续。但在办理登记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若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已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应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程序,至外汇局办理补登记手续。
申请境外投资备案所需资料:
1、境内投资主体的证件;
2、境内投资主体上一年的财务报表(通过我司审核无异议后方能出具相应审计报告);
3、境内投资主体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
4、境内投资主体资金存款证明;
5、境外子公司章程翻译件;
6、股东和贵公司高管人员的相关证件;
7、其他基础资料,如确定方案我司会发详细的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