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教育科研;设立变更;准营准办;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设立变更;准营准办;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本市教育发展需求;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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