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
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
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
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
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