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水的上山、下山及平巷,中间不能有低洼积水段。
2.探水巷必须在探水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内掘进,探水孔的超前距、帮距及孔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次探水后,掘进前,都应在起点处设置标志,并建立好挂牌制度。
3.巷道支护应牢固,顶、帮背实,无高吊棚脚,倾斜巷有撑杆,使巷道有较强的抗水流冲击能力。
4.探放水地点必须安设电话和报警装置。
5.必须向受水威胁地区的施工人员详细说明报警信号及避灾路线。
6.探水巷道应加强出水征兆的观察,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地区人员。
7.钻机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机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8.上山探水时,一般应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汇水,另一条随后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一联络巷,并设档水半墙。
9.放水工作应尽量避免在雨季进行。
10.探放水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未经审批单位允许,不得擅自改变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