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的Zui新流程及政策变化主要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办理流程
准备阶段: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要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从事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 Ⅰ 类放射源(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和使用 Ⅰ 类射线装置等活动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从事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销售 Ⅰ 类、Ⅱ 类、Ⅲ 类放射源、医疗使用 Ⅰ 类放射源、使用 Ⅱ 类、Ⅲ 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 Ⅱ 类射线装置等活动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从事销售、使用 Ⅳ 类、Ⅴ 类放射源以及生产、销售、使用 Ⅲ 类射线装置等活动的,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申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辐射工作单位可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证申请。其中,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 Ⅰ 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 Ⅰ 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审批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政策变化注意事项
审批权限调整:部分地区可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权限进行了的细化或调整,例如某些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能将部分低风险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简化流程与材料:多地推行了审批优化政策,如流程并联化,将环评文件审查与许可证申请从 “串联” 改成 “并联”;材料极简化,非必需材料全面减免,部分地区还实现营业执照等材料 “免证可办”;办理数字化,从申请到提交全线上完成等。
多证联办:一些地区推出了多证联办的改革措施,如上海静安区推出的医用影像诊断 “一件事” 改革,医疗机构可通过 “一网通办” 平台,一次申请即可办结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材料从 17 份减到 1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