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
额。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
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深度节水控水要求,可以制定严于*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
定额;*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
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