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申请相关政策——美态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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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河北石家庄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申请的相关政策要点:
监管方式: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办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手续,且必须在按照约定的提款前完成审核登记手续,获取《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否则不得借用外债。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借用外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应在《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1年)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申请主体范围:申请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具体的申请主体为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申请主体。“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情况,也适用于该政策。界定“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例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申请主体资质: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外债范围: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而1年期以内的外债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负责管理。
外债用途: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对于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申请还有一些特别要求:
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需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登记。
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并由企业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对于虚假承诺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企业及主要决策人员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
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应加强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严禁掺杂可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信息。
企业在办理外债备案登记前,建议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当地相关部门的新通知,或直接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咨询,以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和完整,提高办理效率。要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政策内容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以及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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