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随着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有所调整,截至2024年7月,石家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备案可参考以下管理办法:
国家层面: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或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等;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对于核准的程序和时限,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情况、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河北省层面:可关注《河北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冀发改规〔2019〕1号),该办法自2019年3月29日印发施行,《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2014〕1065号)废止。
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备案时,建议详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并咨询当地的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等,以确保投资行为符合规定并顺利完成备案。需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审核要求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应充分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如有必要,可在境外投资过程中聘请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指导和协助,以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