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登记注册地址以及经营场所的用地权属范围
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店
面招牌(含一楼门楣招牌和其他店面招牌)、建筑楼宇标识、机构名称标识(牌匾、衔牌)等形式。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品质原则,户外广告设施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施品质,提升市容环境景观水平;
(三)绿色原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采用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场地使用权相关材料;
(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申请公共用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只需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
新建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首次申请设置的,以及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
延期的,设置人还应当提交具有安全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前款所称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通过加装结构附着于所在建(构)筑物原有外立面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申请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申请延期的,设置人未提供安全检测报告或者经安全检测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区主管部门不予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