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普通股的,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和该公司报告其持股情况;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变化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该公司作出报告。
前款所列人员在辞职或者离职后六个月内负有依照本条规定作出报告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规定公布信息的同时,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地方报刊上公布有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所提交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时sac向社会公开,供投资人查阅。
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司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场外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cw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与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方职责分工,负责资金申请,明确具体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资金申报、使用sac协议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