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独立保函起源于国际贸易业务,其定义借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在上述规定出台之前,一般认为独立保函只适用于国际贸易业务,不适用于国内业务。
鉴于该规定实施时间不长,是否适用于信贷业务,在司法实践尚未得到检验。但我认为信贷业务中不宜采用独立保函,主要原因在于:独立保函必须基于基础交易,这种基础交易一般为买卖关系。而信贷业务中的借款并不是一种基础交易,独立保函不适用于信贷业务领域。
基于上述原因,我认为信贷业务中zui好的办法就是要求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注明担保的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以防将来发生争议时,法院判决认为借贷关系中不适用独立保函,驳回出借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独立保函目前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对于国内业务也同样适用。但对于信贷业务而言,独立保函的是否使用还应当慎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