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政策研究(上)
摘要境外直接投资,即OverseaDirectInvestment,ODI。在现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体系下,境外直接投资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管理,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本文主要梳理了三个主管部门对于境内企业及个人的ODI手续的办理要求和审核流程,并且介绍(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于境外直接投资的特殊性规定。
境外直接投资,即OverseaDirectInvestment,ODI。现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体系下,境外直接投资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管理,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机关,简称“商务部”和“省级商委”)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36个省级和副省级的地方分支机构)[1]。
本专题拟分为上下两部分进行介绍,本期介绍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企业及个人ODI手续的办理要求及审核流程,下期将继续介绍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在此方面的监管政策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于境外直接投资的特殊性规定。
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监管政策
(一)审批权限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国家发改委2014年5月8日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和2014年12月27日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二)程序和时间
核准:
1、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投资主体自行编写,也可以由投资主体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2、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3、核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申请报告,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核准机关出具。
4、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5、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6、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所需的时间告知投资主体。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投资主体任何费用。
7、核准机关可以结合有关单位意见、评估意见等,建议投资主体对项目申请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要求投资主体对有关情况或材料作进一步澄清、补充。
8、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核准机关按照第二十六规定对项目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
9、前款规定的核准时限,包括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时间,不包括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10、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核准,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11、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征求意见、委托评估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备案:
1、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2、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3、备案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备案表,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4、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变更备更:
1、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第3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包括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批准
(一)审批权限商务部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境外投资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施后,较之以往,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转变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模式,即除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2]或敏感行业[3]的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他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相关办理程序也较之前得到了较大的简化。[2]“境外投资办法”第7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名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部网站可参见:cs.mfa.gov.cn/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3]“境外投资办法”第8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商务部于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非金融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地方初审,由商务部直接受理核准审批。
对境外投资办法中规定的审批权限梳理如下:
1、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2、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3、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企业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5、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6、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1]”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3、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报告:
涉及企业的,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变更: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发改委和商务部对于境外投资、敏感行业、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定义有所区别,对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