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中有变更股东的相关决议,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事项如下:
股东会决议经过参会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比例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典当企业申请变更股东,应符合审批依据中文件规定和国家、本市下发的文件要求;
(2)典当企业申请变更股东,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股权变更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3)典当企业申请变更股东,典当企业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典当企业申请变更股东,受让股东与新设典当行对股东的要求一致,具体如下:
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法人股东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且近2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5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资金),净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大于本次投资资金;
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出资人应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承诺3年内不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典当企业申请变更股东涉及调整股本结构的,一个自然年度内转股权不得超过50%(不含本数),转让后股本结构应符合具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自然人独资公司除外),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要求典当企业应在变更申请中说明,变更后的股东持股比例是否符合前述要求);
(6)法人股东应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自然人股东需由第三方征信公司进行资评价;拟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之间应进行实际交易。
申请变更股东,应符合上述条件,若不符合,则暂时不予受理。